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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武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俊杰,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武滨,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刘俊杰与被告韩武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刘俊杰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俊杰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欣元

书记员:严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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