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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杰,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郯城县酒厂职工,住郯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永,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杰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8)鲁1324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刘俊杰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在保险赔偿之外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刘俊杰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俊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俊杰构成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刘俊杰及其辩护人所提“二审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刘俊杰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刘俊杰应当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孙叶梅
审判员 李增伟
审判员 夏桂方

书记员: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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