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保华,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歆,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苏。
原告刘保华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杜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保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于2019年11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初纸共享纸巾”项目货款60,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9月3日分别支付被告货款10,000元、50,000元,并于2018年9月19日收到被告提供的共享纸巾机15台,另30,000元货款未发货。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严重违约,即被告提供的纸巾机不能正常出纸;被告客服以离职等理由拒绝与原告协商沟通;被告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恒西路XXX号XXX室人去楼空;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新变更的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也无人办公;原告收益无法体现;被告拒绝提供机器维修配件等。被告的违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之情形,原告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有:
1.《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1份,证明双方达成合作协议;
2.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1份、支付宝账单2份、账单详情2份、收据1份,证明原告分两次共支付胡明博60,000元,胡明博系被告公司前法定代表人;
3.初纸共享纸巾宣传册1份、关于国庆调整和规划1份、优化调整说明1份、APP升级公告1份、初纸领纸流程说明1份、初纸呼吁书1份、关于初纸合伙人提现通知1份、关于初纸合伙人提现通知附件2份,证明被告多次变更出纸规则和提现规则,强制要求原告承担发票税费,严重损害原告利益;
4.光盘1份,原告称2019年6月28日在被告注册地拍摄的照片及视频显示该处无人办公,2019年11月7日拍摄的视频显示原告处的纸巾机无法出纸;
5.照片3页、百世快运单1份、微信聊天截屏3页、物流签收信息1份,证明原告已将4台立式纸巾机退货至被告客服提供的山西省大同市地址;
6.收益截屏1页,证明原告处纸巾机累计出纸2,358包,但收益未提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4日,原告刘保华(乙方)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明确该项目主要通过在人流密集区域及商店摆放共享纸巾机,由潜在客户按需扫码获取的方式满足客户随时随地用纸需求,代理商通过日常运营管理共享纸巾机设备等方式获取收益。代理条件:乙方对该项目有高度共识,具备相应资金、市场拓展能力,高度接受甲方创立的“初纸共享纸巾”服务项目的模式,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市场管理方案、营销政策,愿与甲方共同成长;乙方支付60,000元货款获得“初纸共享纸巾独家代理”资格,独家代理区域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合同有效期3年,自2018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止。设备单价:共享纸巾机单价为:立式纸巾机2,000元/台、台式纸巾机1,000元/台;纸巾机设备等款项实行款到发货,甲方确认收到乙方支付的纸巾机设备等款项后1个月内安排发货。甲方权利及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供应每台设备400包库存免费纸巾、设备配件在一年保修期内免费提供、长期软件更新等后续服务;甲方协助乙方按时进行纸巾配送运输工作,甲方承担物流费用;甲方有权根据广告商要求更新纸巾机身、领纸手机页面、纸巾包装等位置的广告内容;如甲方在三年内无法供应纸巾,则一年内原价回购设备,超过一年按原价50%回购设备,超过两年以原价30%回购设备。代理商权利及义务:协议期内纸巾机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甲方对机身广告位有使用权;乙方有维护设备和管理纸巾义务;乙方如需增加纸巾,按每包0.25元押金扩充库存,甲方收到押金后配发纸巾。项目收益:乙方负责的共享纸巾机设备因推广协助致甲方通过“初纸共享纸巾平台”成功送出相应纸巾的,甲方承诺按每包0.30元向乙方支付佣金;乙方负责的共享纸巾机设备因协助广告推广产生的广告佣金,按甲方发布的办法计算;前述收益在每个月20-25号乙方可以申请提现,25号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通过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乙方银行账号。协议还约定了其它条款。
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同年9月3日通过胡明博支付被告公司共计60,000元。原告称其于2018年9月19日收到立式纸巾机15台,其处现尚余纸巾3,642包;其应有收益707.40元,但未提现。
涉案宣传资料显示领纸模式为: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免费领纸。2018年9月起,被告发出相关公告、通知等,告知代理商提现申请时,须提供以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合开票的代理商将给予一定奖励,否则需扣除当月提现金额的10%;因部分机器出现同一人用多个微信每天多次领纸,被告对领纸流程做优化,系统判定为正常用户的,可继续领纸,判定为非正常用户的,如属系统误判可通过“账号申诉”解决,如属不能再享受免费额度的,可通过下载相应APP参加任务领纸;对重复领纸频率较高的设备上线关注双码领纸,即用户扫码关注公众号,回复关键字,再次关注新的公众号,从而完成免费领纸;针对出现低俗内容的公众号区别投放,学校、政府、医院等不予投放,并与广告主增加补充协议,以保证公众号质量;可下载APP做任务领多包纸;初纸流量端最终调整为领纸会员系统,每月免费扫码领纸额度为体验会员3次、普通会员不低于3次、高级会员不低于6次,小程序+app免费领纸额度不限等。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至被告现注册地处,拍摄的视频显示被告未在该址办公。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拍摄的视频显示,手机扫描纸巾机上的二维码无法打开相关页面,被拍摄纸巾机无法正常取纸。
诉讼中,原告表示,如解除协议,其同意退还纸巾机和尚剩纸巾,如不能足量退还,则按纸巾0.25元/包、立式纸巾机2,000元/台折价赔偿;被告退还的货款中,同意扣除原告已使用纸巾机期间的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合作协议》后,原告已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纸巾机设备。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合同期限内经营不善,不能持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致纸巾机无法正常取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于2019年11月19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相应钱款,原告应退还被告相应纸巾及纸巾机,如原告无法退还,则应折价赔偿。原告已付被告钱款60,000元,并认可收到立式纸巾机15台,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其提供原告纸巾机的数量,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以原告确认的数量为准。原告称其已将4台立式纸巾机退还给被告,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所述不予采信。原告同意被告应退还的款项中扣除已使用纸巾机期间的费用,本院予以准许,金额由本院酌定。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保华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初纸共享纸巾项目代理合作协议》于2019年1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保华钱款48,333元;
三、原告刘保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纸巾3,642包、立式纸巾机15台,如不能足量退还,则未退还部分按纸巾0.25元/包、立式纸巾机2,000元/台折算价款支付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保华负担127元,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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