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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飞与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健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灏,董事长。
  原告刘健飞与被告上海旭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健飞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健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健飞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34.60元,由原告刘健飞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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