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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飞与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健飞,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
  原告刘健飞诉被告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健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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