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光法,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上海光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常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法与被告上海光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光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倪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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