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诸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福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丰庄县湖沿村湖塘村民组。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石海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高福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卢佳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