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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强,方城县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
负责人:吴文光,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晓、王安中,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强,被告陈某某,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93564.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退还被告陈某某垫支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56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麻俊鹏 审 判 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

书记员:刘泽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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