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兰妹,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熊荣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兰妹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上海市安达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相关改制情况、股份结构、股东情况及已办理的退股退款结算等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兰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何 云
书记员:汤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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