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罗彩云,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刘军、罗彩云诉被告上海文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军、罗彩云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罗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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