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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罗彩云与上海文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罗彩云,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刘军、罗彩云诉被告上海文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刘军、罗彩云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罗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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