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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与上海爱东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军,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婷,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佳忆,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东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丁乐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刘军与被告上海爱东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刘军诉称,2009年9月,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安装工,被告按月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8年5月31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与其签订《承揽安装合同》,之后被告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7996.28元。
  被告上海爱东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未签署过书面劳动合同对其合同履行地点进行明确约定,而从原告自述的工作内容分析,其主要从事好太太品牌晾衣架的安装和维修工作,工作地点覆盖全市各辖区,故其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注册地系在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XXX号XXX室,非本院辖区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系在本市铜川路XXX号金盛商务楼11幢302室,但自2018年7月起已搬迁至本市嘉定区华江公路XXX号经营,故亦不在本院辖区内。因此,2019年3月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此并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孙宏伟

书记员:盛  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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