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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与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军,女,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胜,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昊,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军诉被告苏富特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军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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