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冰莹,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宇庭,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喜,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上诉人刘冰莹、王宇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269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冰莹、王宇庭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马喜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约定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系争借款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现系争借款合同已载明签署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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