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凌云,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茉莉,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燕萍,女,193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刘凌云申请认定何燕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凌云称,其与何燕萍系母子关系。母亲何燕萍因于2014年脑梗,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故向法院申请宣告何燕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凌云与被申请人何燕萍系母子关系。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燕萍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何燕萍因患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刘凌云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何燕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何燕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陆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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