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凌云,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茉莉,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凌云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凌云称,其与何燕萍系母子关系。母亲何燕萍因长期患病,生活无法自理,失语,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其参与各项民事活动并照料其日常生活,故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何燕萍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何燕萍,女,193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河南北路XXX弄XXX号。何燕萍与刘复耀(已去世)系夫妻,共生育刘一敏、刘凌汉、刘凌云三个子女。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出具了(2019)沪0109民特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何燕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诉讼中,就何燕萍监护人事宜,刘凌汉来院表示在刘凌云能公布母亲财务状况的前提下是同意由刘凌云担任母亲监护人的,同时也希望能担任母亲的共同监护人。刘一敏来院表示,在母亲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就放心将工资卡交与刘凌云管理,现母亲的生活主要由刘凌云在负责照顾管理,同意由刘凌云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何燕萍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其设定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案中,何燕萍配偶已去世。长期以来,何燕萍均将工资卡交由刘凌云管理,老人的生活主要由刘凌云在照料管理,故刘凌云与被监护人之间生活上的联系更为密切。同时刘凌云确实尽到了对母亲的监护责职,现刘凌云对何燕萍有监护能力及意愿,故刘凌云要求担任何燕萍的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需要指出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以肩负监护权为前提,希望同胞兄弟能和睦相处,以利老人安度晚年。望刘凌云在担任何燕萍的监护人后,恪尽监护职责,合理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刘凌云为何燕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陆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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