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陈智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李秀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佳,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军。
委托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
负责人莫志佳。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郑兆旺。
委托代理人邱忠诚,男。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陈小某、陈智义、李秀莲诉被告上海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某、陈小某、陈智义、李秀莲诉被告上海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张志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