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刚,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XX村XX台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贻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华,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凉城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刘刚与被告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1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1,500元,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万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但被告仅还款35,000元,至今未足额还款,故主张如诉请。
经查,原告即出借人住所地为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宁台村XX台X组XX号,原告提供的《承诺书》载明本案借款涉及诉讼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系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为由诉诸法院,故本案在程序上应当以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约定管辖法院,如未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以约定管辖法院确定本案管辖。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主张权利,承诺书载明被告同意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官管辖可视为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故本案应移送至双方约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桑静华
书记员:王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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