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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与上海昊郁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剑,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远彬,男,1977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昊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
  负责人:尚涛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
  原告刘剑与被告刘远彬、被告上海昊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刘剑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剑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1.48元,减半收取计715.74元,由原告刘剑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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