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剑阁,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刘颂华,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建民,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刘剑阁、刘颂华与被申请人刘建民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担保人刘颂华、顾红夏名下位于上海市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剑阁、刘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民名下银行存款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刘颂华、顾红夏名下位于上海市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海鸣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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