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法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刘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吴裕华
书记员:张冬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