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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与虞健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刘华,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法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虞健辉,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刘华与虞健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华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虞健辉名下价值人民币399,031.41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虞健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9,031.4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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