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法家,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刘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张冬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