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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金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华金,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2011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福良,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金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林出席法庭,被告人刘华金及其辩护人黄福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华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和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证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对提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在审理中已查明,因本案在实施犯罪时三被告人的分工不同,但作用地位相当,且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华金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华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罗莉

书记员: 宋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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