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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龙与黄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华龙,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瑾,女,1980年7月31日出生。
  原告刘华龙诉被告黄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华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瑾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580元;二、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4,58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6,200元,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因个人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刘华龙借到现金合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整(小写:人民币16,2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壹个月)。逾期每天加收本金百分之五(5%)违约金”。双方约定在一个月内还清,如有违约,上门追讨,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特立此条为凭据,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律。本次借款不得作为非法用途,否则将提前收回。同时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刘华龙人民币现金合计壹万陆仟贰佰元整(小写:人民币16,200元整)”。借款期满后,被告归还了人民币1620元,偿欠人民币14,580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表示无钱归还。
  被告黄文瑾未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并出具借条确定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但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580元及借款利息的诉请,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被告黄文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行使答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华龙借款人民币14,580元;
  二、被告黄文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华龙利息,以人民币14,58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黄文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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