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领
李京华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王达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田永辉
田立峰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李莹(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韩志广
原告刘占领。
委托代理人李京华,石家庄维权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负责人常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达,公司职员。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王卫,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永辉,公司职员。
被告田立峰。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李莹,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志广。
原告刘占领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田立峰、韩志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领及委托代理人李京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永辉、被告田立峰委托代理人李莹、被告韩志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达到庭(第二次开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赵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占领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田立峰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韩志广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车辆损失3950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余款37500元(39500-2000),按事故责任分担,参照本院作出的(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田立峰与被告刘占领、韩志广、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原告、被告田立峰、被告韩志广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7:2:1,由承保原告驾驶车辆机动车损失险的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250元(3750070%),由承保被告田立峰驾驶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3750020%),由被告韩志广赔偿原告损失3750元(3750010%)。综上,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应赔偿原告损失9500元(7500+2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刘占领赔偿款26250元;
二、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刘占领赔偿款9500元;
三、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被告韩志广给付原告刘占领赔偿款37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刘占领负担276元,被告田立峰负担79元,被告韩志广负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赵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占领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田立峰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韩志广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车辆损失3950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余款37500元(39500-2000),按事故责任分担,参照本院作出的(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田立峰与被告刘占领、韩志广、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原告、被告田立峰、被告韩志广确定的事故责任比例:7:2:1,由承保原告驾驶车辆机动车损失险的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250元(3750070%),由承保被告田立峰驾驶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500元(3750020%),由被告韩志广赔偿原告损失3750元(3750010%)。综上,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共应赔偿原告损失9500元(7500+2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刘占领赔偿款26250元;
二、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刘占领赔偿款9500元;
三、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被告韩志广给付原告刘占领赔偿款375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刘占领负担276元,被告田立峰负担79元,被告韩志广负担39元。
审判长:李英珍
审判员:董择源
审判员:程晓丹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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