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卫,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赟,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鲍杨杨,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申请人:张颖倩,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刘卫与被申请人鲍杨杨、张颖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鲍杨杨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鲍杨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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