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茹(系刘某某之女),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晓英(系张某某之妻),住同上。
第三人:张金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二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系张金富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张金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邱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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