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卫东与张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卫东,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茹(系刘卫东之女),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逸凯,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金良,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晓英(系张金良之妻),住址同上。
  第三人:张金富,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二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系张金富之子),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卫东诉被告张金良、第三人张金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本院已审结的原告张金富诉被告刘燕、刘卫东、王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16>沪0115民初5914号提起再审审查(案号:<2019>沪0115民监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职权对(2016)沪0115民初5914号案件提起再审审查的(2019)沪0115民监8号案件结果对本案处理有影响,本院将以上述审查案件结果为依据,而上述审查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5)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邱连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