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友静、范永新与陆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友静,女,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范永新,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利,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友静、范永新诉被告陆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友静、范永新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友静、范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友静、范永新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