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友静,女,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范永新,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利,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友静、范永新诉被告陆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友静、范永新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友静、范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友静、范永新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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