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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友静与陆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友静,女,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利,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友静与被告陆永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5月27日,原告刘友静以被告陆永利的相关案件尚在二审过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永利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友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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