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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常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晚霞,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常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借款75,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30日拖欠的利息2000元及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6月、7月、8月、9月共向被告转账110,000元,被告于2018年1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月偿还8000元,至2019年12月30日还清。至2019年8月3日,被告共计还款34,600元,此后再未向原告还款,且每月还款不足8000元。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如被告每月偿还不足8000元,将产生200元/日的利息。被告剩余款项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住所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现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俞渊清、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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