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向雷,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昱,邢台县达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云涛,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刘向雷与被告侯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向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云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借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用于周转急用,并于当日由被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款至今有两年之久,被告一直推诿拒不偿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侯云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老乡关系,2017年4月30日被告因亲属治病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向雷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侯云涛,2017.4.30”。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形成本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019)冀05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借条为证,足以证明借款事实。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侯云涛偿还原告刘向雷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侯云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李国温
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
书记员: 袁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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