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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明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启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爱,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启明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启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启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刘启明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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