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增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云奇,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安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栾城区夏户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国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贞武,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人,现住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冬,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兰,河北诚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聚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宁晋县。
刘某与石某某安某物流有限公司、陈某某、杨聚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1元,因原告伤情较重,生活困难,本院同意免交。
审判员 张巧亮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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