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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善英、林礼春等与上海梓夏实业有限公司、李银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善英,女,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林礼春,男,1958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刘光清,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梓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祥,男。
  被告:李银花,女,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第三人:叶海荣,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镇前村郑源23号。
  第三人:真明美,女,1992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童游新岭村上洋2号。
  第三人:刘木烟,男,1957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南雅镇南雅村前街XXX号。
  原告刘善英、林礼春、刘光清与被告上海梓夏实业有限公司、李银花,第三人叶海荣、真明美、刘木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叶海荣、真明美、刘木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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