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嘉乐与景德镇市彩晨投资有限公司、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嘉乐,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欢,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君,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少华,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告:景德镇市彩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
  原告刘嘉乐与被告张少华、被告景德镇市彩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嘉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