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嘉乐,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欢,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君,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少华,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告:景德镇市彩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
原告刘嘉乐与被告张少华、被告景德镇市彩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嘉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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