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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宁、刘强与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国宁,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刘强,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国宁、刘强诉被告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利、付晓,被告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国宁、刘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烟道设计方案维修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文路189弄《和悦锦庐》165号1层102(复式)室漏烟烟道;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小区内以墙排方式改造烟道;3、判令被告拆除同小区164号101室、301室房屋内已经违法违约做好的墙排烟道。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文路189弄《和悦锦庐》165号1层102(复式)室住宅。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房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尤其是烟道问题最为严重,整个小区家家烟道都存在跑烟漏烟的质量问题,导致原告不能按时入住,各种装修被迫停止。由于原告与其他业主陆续投诉被告解决烟道问题,被告通过物业召集业主代表开会协商解决,最终没有给出确切而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为了减少麻烦和避免其利益损失,采用欺诈、误导、威胁等等手段强迫业主放弃原来烟道设计方案维修,转而改为在厨房直接从墙面凿洞排烟。此举不但污染了自家外面墙体,而且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每家排出的有毒有害气体会跑进邻居家或回到自己家里。小区业主为支持墙排与反对墙排争得面红耳赤,上下邻居因为烟道存留闹得邻里不和,被告行为破坏了小区的和谐与稳定。合同第八条约定:签订本合同后,甲方(被告)不得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原告)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天内与乙方(原告)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但是被告在变更烟道设计的时候没有尊重原告的意愿,更没有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强行自行改变设计,把本来的顶排改为墙排,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不能容忍的是墙排破坏整个小区的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原告的健康权,进而构成侵权。针对烟道墙排问题原告及其他业主多次向12345政府投诉热线进行投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目前针对系争房屋,被告没有按墙排方式解决排烟问题,也没有维修顶排烟道。故原告诉诸本院。
  被告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辩称: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原则上同意,但是如果需拆除上下邻居已装修的部位,装修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且如果楼上业主不同意恢复,可能无法实际维修。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与系争房屋无关,不同意该项诉讼请求。针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涉及其他业主的墙排设施,被告不能处分。被告以墙排方式维修排烟问题,都是经过业主同意的。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青浦区赵巷镇业文路189弄《和悦锦庐》165号1层102(复式)室住宅。上述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烟道排烟不畅。被告至今未予维修。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称,其他业主的墙排设施影响了小区环境和原告的健康,但是本案中不追加其他业主作为当事人;原告也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装修损失。
  审理中,本院出示同小区其他业主起诉被告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要求维修烟道案件中所涉源正司鉴[2019]建鉴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另案所涉房屋的烟道设置至闷顶层底板,未沿闷顶坡屋面布置至出屋面烟道井,即室内烟道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室内烟道井未贯通,未形成有效排烟路径,烟道排烟不畅,导致烟道阻塞油烟;维修方案为:按原设计要求恢复烟道,闷顶层混凝土楼板(对应二层烟道井位置)开300㎜×300㎜(切割成孔),采用成品排烟道沿屋面板敷设至屋面烟道,烟道施工缝采用1:2水泥浆封堵严密,详见建筑竣工图-出屋面烟道详图。
  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无异议,称只要求被告按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原设计方案维修烟道。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书无异议,但认为与系争房屋无关,房型不同,被告愿按原设计方案维修系争房屋的烟道。双方并向本院提供相同的烟道设计图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应保证其提供的房屋及各项设施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现系争房屋的顶排烟道出现排烟不畅现象,双方均同意由被告按原设计图所载方案维修顶排烟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他业主的墙排设施、被告停止为其他房屋进行墙排方式维修,超出原、被告的合同关系,涉及他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原房屋设计图方案对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业文路189弄《和悦锦庐》165号1层102(复式)室房屋的顶排烟道实施修复;
  二、驳回原告刘国宁、刘强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启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朱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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