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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平与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平,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武文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波,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审被告: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上诉人刘国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渡公司)、原审被告李波、原审被告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17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国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唯渡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1.《融资服务协议》《钱升钱服务协议》约定深圳市钱生钱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钱生钱公司)向债权人还款的前提是债务人逾期还款。而深圳钱生钱公司在款项借出第二日就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超出约定的利息,并于一个月后向出借人代还本金,此时债务人尚未逾期,属违约代还款。因此,深圳钱生钱公司实为逃避监管变相发放贷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刘国平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乾生乾公司)共同向李波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EMS回单载明为他人收,故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债权转让通知书》已送达李波。因系争通知为无效通知,债权转让对各债务人未发生效力。3.一审判决缺乏相应证据。根据唯渡公司一审证据,深圳钱生钱公司共向债权人代偿人民币171,644.3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与一审认定李波欠款本金80,000元不相符。一审在此情况下认定本案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无依据,一审判决也未充分说明判决理由。4.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送达公告于2019年4月19日刊登,明确举证期限为60日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而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开庭,举证期限尚未届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唯渡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李波与上海乾生乾公司、深圳钱生钱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实际出借人根据钱升钱理财平台发布的融资需求点击“买入或存入”,表明愿意与借款人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同意《借款合同》内容,并将出借金额支付给债务人李波。深圳钱生钱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支付的是2016年1月8日至2月7日的利息,略高于约定利率的部分系上海乾生乾公司、深圳钱生钱公司为帮助匹配成功所作的利息让步。上诉人所称还款金额171,644.39元与本案不一致系因三名出借人实际匹配成功的借款人除李波外还有其他借款人,在多个匹配金额到期后,出借人选择多笔金额一并提现。且上诉人所称还款金额相对应的还款时间实为出借人从平台提现到其银行卡时间,并非代偿时间。涉案债务实际代偿时间为2016年2月7日,平台系统截图可看出金额与涉案本金及利息一致。因出借人要求提前归还本息,故深圳钱生钱公司提前代偿。唯渡公司主张的金额为合同约定金额,并未加重李波的债务负担。上海乾生乾公司、深圳钱生钱公司仅依据债务人李波委托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不存在非法放贷的行为。2.涉案债权转让均通过EMS方式向李波、刘国平的地址及明珠公司注册地送达了通知,合法有效,涉案债权转让对李波及刘国平发生法律效力。
  唯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波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李波以年利率24%的标准向唯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6年6月8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3.李波承担律师费4,000元;4.明珠公司、刘国平在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范围内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庭审中,唯渡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李波以年利率7.2%的标准向唯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6年7月8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深圳钱生钱公司为网络借贷平台“钱升钱理财”平台手机APP的运营方,该平台注册会员的“钱升钱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约定:
  本协议是“钱升钱理财”平台个人会员与深圳钱生钱之间签订的协议,个人会员须接受本协议条款否则无法使用”钱升钱理财”平台提供的服务,个人会员一经注册或使用”钱升钱理财”平台服务即视为对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
  第1条,深圳钱生钱公司向个人会员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包括交易信息发布、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
  第8.8条,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或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等恶意行为时,会员们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权益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该债权/权益转让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转让款由上海乾生乾公司根据其能力或实际追索情况支付,不作任何要求(包括不提前支付任何费用)。借款人认可上述债权/权益转让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不需出借人/债权人通知,也不需深圳钱生钱公司或上海乾生乾公司通知。
  第9.1条,个人会员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进行借款匹配和权益转让匹配与确认,借款融资和权益转让时,出借人与借款人、权益出让人与权益受让人由深圳钱生钱公司在其或其授权第三方的注册用户内进行匹配,并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的确认为准……针对债务人每期还款,个人会员们不可撤销地授权”钱升钱理财”平台将该期还款的本金部分继续匹配给其他融资人,利息按约定支付出借人;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个人会员们一次性收回全部款项……上述“投资期限”是指出借人/权益受让人愿意向借款人融出资金的期限。
  第9.5条,“投资期限”届满时,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务人账户内相应资金(包含本金及收益)依据协议约定划转债权人/权利人账户,债权出让人、债务人及债权受让人无条件同意由深圳钱生钱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此操作,并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
  第12.2条,个人会员根据本协议以及”钱升钱理财”平台的相关规则签署电子合同后,即视为对借款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内容的接受,……
  2016年1月8日,李波(作为甲方一)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作为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融资服务协议》,约定:
  2.1条,甲方一和甲方二作为共同融资主体通过乙方及其平台向出借人融获资金。甲方一作为借款人,甲方二作为担保人。
  2.2条,意向融资借款金额为440,000元……
  2.3条,甲方同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融资借款利息率为每月0.6%……
  2.4条,甲方承诺按等额本息方式按月偿还融资借款本金和利息,每月应偿还金额为35,733.33元。
  2.5条,若甲方任何一期款项未如期如数支付,则被视为违约,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包括未到期借款)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
  2.7条,服务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照借款本金的6%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24,000元,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丙方指定收款账户。
  5.6条,在甲方逾期还款时,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乙方选择先行垫付甲方应偿还给出借人的借款本息和保证金(下称“垫付的借款本息”),丙方在向出借人进行垫付的同时,即刻自动取得出借人对甲方的相应债权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前述债权向甲方追偿的权利,且出借人不再就前述已让渡给丙方的债权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同时出借人在此授权乙方或丙方可以视情况(必要时)将垫付等相关事项通知甲方,此后甲方应当直接向丙方偿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和保证金……
  9.1条,甲方存在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于通知发出日或通知记载的其他日期时全部提前到期,甲方应在该等提前到期日偿付其未偿之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1)《借款合同》项下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或连续逾期二期以上;或累计逾期达到三期以上;……
  9.2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的费用、交通费等)……
  11.3条,甲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同时表示甲方对《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内容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应按《借款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李波(作为乙方)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作为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作为丁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甲方是丙方注册用户,其拥有闲散资金,自主选择通过”钱升钱理财”平台出借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本协议所称“甲方”是指甲方之共同出借人全体或各甲方中的任一主体,其人员、人数和出借金额以丙方记载和确认为准。
  2.2条,甲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对于本协议成立后甲方已划转至丙方指定账户的出借资金,在丙方代扣丁方应收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后划转至丙方指定保证金账户后,丙方将剩余款项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视为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资金的出借。……
  5.2条,乙方在本协议中向甲方返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与乙方逾期或提前还款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丙方代为收集后,直接支付给丙方、丁方或通过丁方和”钱升钱理财”平台向甲方支付。
  6.7条,在乙方逾期还款时,丁方有权选择先行向甲方垫付乙方应偿还给甲方的本息和保证金(下称“垫付的借款本息”),丁方在向甲方进行垫付的同时,即刻自动取得甲方对乙方的相应债权及其他权利。……此后乙方应直接向丁方偿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并按照乙方与丙方和丁方签署的《融资服务协议》向丁方支付垫付服务费用、保证金、逾期管理费和逾期违约金……
  10.2条,在借款合同达成且甲方交付借款本金的当日,服务费由乙方委托丙方一次性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11.1条,乙方未在还款日(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16点前,在其丙方指定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11.2条,乙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所有剩余借款本金(包括未到期借款)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直至乙方清偿全部本息之日为止。……
  11.3条,乙方同意,若分期付款的,乙方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则本协议项下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
  11.4条,甲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授权丁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之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受领乙方(或其他主体代乙方)偿付的借款本息并向甲方的”钱升钱理财”平台账户进行支付、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宣布乙方未偿本息全部到期、向乙方进行借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
  12.1条,乙方存在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于通知发出日或通知记载的其他日期时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自收到该提前到期通知当日偿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否则视为逾期,构成违约:(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或连续逾期二期以上;或累计逾期达到三期以上;……
  12.2条,各方同意,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丙方有权代表出借人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委托第三方催收和追讨费用、人员人力或工资支付等……
  12.4条,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每日按所有剩余借款本金(包括未到期借款)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016年1月8日,李波出具《借款额及还款计划确认书》,确认借款本金为120,000元,还款分期月数为12个月,还款日为每月8日(16:00前),还款起止日期为2016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8日止,每月利率为0.6%,每月还款额为10,720元。
  刘国平于同日出具《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为李波自2016年1月8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理财”平台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在最高余额132,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担保期间和最高额范围内可以通过”钱升钱理财”平台多次反复对外借款;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委托第三方催收的费用、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担保函约定的有效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在担保函确定的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最迟一笔到期债权期限届满时间晚于有效期间届满时间的,则为最迟一笔到期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本担保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本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无需再通过本担保人同意。
  李波作为明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于同日在《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上签字并加盖了明珠公司公章,该担保函内容为:为李波自2016年1月8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理财”平台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在最高余额132,000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函后附的关于同意上述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上,明珠公司与会股东仅李波一人签字。
  2016年1月8日,深圳钱生钱公司通过”钱升钱理财”平台线上匹配,由案外人杜欢欢、徐雪萍、朱涛作为出借人向李波提供借款,金额分别为100,100元、19,000元和900元。深圳钱生钱公司在扣除了融资服务费7,200元后于当日向李波发放借款112,800元。
  李波在借款发放后,共归还了四期借款,2016年6月8日后再无还款,尚余借款本金80,000元未归还。
  深圳钱生钱公司于2016年1月9日分别向出借人杜欢欢支付利息734元、向出借人徐雪萍支付利息133.34元、向出借人朱涛支付利息9元,并于2016年2月7日向上述出借人返还各自出借本金。
  2018年6月8日,深圳钱生钱公司与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借款对应债权全部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2018年6月11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唯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唯渡公司,债权转让为平价转让。
  2018年6月15日,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共同向李波的户籍地、明珠公司住所地及刘国平在合同中确认的地址以EMS方式邮寄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李波、刘国平、明珠公司深圳钱生钱公司根据约定及授权将本案系争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基于与唯渡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将前述债权转让给唯渡公司,并告知直接向唯渡公司支付上述款项。除明珠公司外,其余EMS均被签收。
  后李波、刘国平、明珠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涉诉,唯渡公司为本案诉讼聘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庭审中,唯渡公司明确本案系争借款未收取保证金及除融资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且截至2019年7月15日李波、刘国平、明珠公司均未还款。
  另查明,明珠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李波、张妍。
  一审法院认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唯渡公司受让债权是否有效,2.系争借款本金如何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涉案两份债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向李波的户籍地寄送了转让通知,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无效情形。刘国平主张债权转让无效的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系2016年8月17日起公布生效,而本案中,深圳钱生钱公司向出借人的代偿行为均发生于2016年8月之前,刘国平也未举证证明本案系争债权转让行为属于暂行办法禁止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故刘国平关于深圳钱生钱公司公司转让债权合同无效的辩称难以采信。至于刘国平辩称债权转让通知属于无效通知,但并未提供证据对唯渡公司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故对于该项辩称,亦难以采纳。
  其次,关于深圳钱生钱公司是否实际代偿出借人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钱升钱理财”平台数据来看,深圳钱升钱向出借人开设在其平台的账户中支付的款项金额确与本案系争出借金额相匹配,且唯渡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各出借人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款项,但刘国平虽主张上述款项系深圳钱生钱公司与出借人的其他经济往来,却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该项辩称,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因此,虽然深圳钱生钱公司在李波尚未违约时即按照其与出借人之间的约定进行代偿,但唯渡公司主张的系争债权金额仅为合同约定的债权金额,且已经扣除了李波按约还款的本息金额,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故唯渡公司上述主张未加重李波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李波与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借款额及还款计划确认书》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深圳钱生钱公司在线上匹配后,将匹配到的出借人借款依约发放给李波,但李波自收到借款后并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关于借款本金,根据李波出具的确认书,已经确认借款金额为120,000元,且《融资服务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了融资服务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并非预先扣收的利息,故本案系争借款本金应当按照120,000元计算,现李波尚余本金80,000元未归还,故唯渡公司有权据此主张李波归还上述本金。至于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李波自2016年6月8日起逾期还款,唯渡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现唯渡公司自愿将利息计算标准调低至年利率7.2%,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系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的费用,故应由李波承担。
  至于本案中保证责任的部分,刘国平出具《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应当按其承诺在最高额连带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系争借款本金并未超过担保函中约定的最高额,系争债权转让时亦履行了相应通知,因此,刘国平应当根据担保函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以明珠公司名义出具的最高额担保函,虽然有加盖公司公章,但后附的股东会决议上仅有被担保股东即李波一人签字,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而深圳钱生钱公司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具备识别上述瑕疵的能力,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明珠公司为李波提供的担保无效,深圳钱生钱公司对此存在过错,非善意相对人,无权主张明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唯渡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亦无权主张明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波、明珠公司、刘国平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一审判决:一、李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唯渡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二、李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唯渡公司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李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唯渡公司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刘国平对李波的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国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清偿部分向李波追偿;五、驳回唯渡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25.8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李波、刘国平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用户协议》《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钱升钱理财”平台业务模式,债权人借出金额与债务人借入金额不是一一对应关系,系“多对多”模式。“钱升钱理财”平台在其中负责居间及提供匹配成功后的交易管理等服务。上诉人认为深圳钱生钱公司在债务人未逾期的情况下提前代偿即构成非法放贷,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深圳钱生钱公司代偿后,经债权转让,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未加重债务人负担,故上述合同及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院均予确认。对于债务人李波应还款金额,唯渡公司一审提交的代偿系统截图与载明各出借人出借金额的匹配计算表相吻合,李波及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还款事实。唯渡公司对上诉人提出的金额进行了解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认定李波应支付的本息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深圳钱生钱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向债务人李波的身份证地址暨户籍地址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退一步而言,本案一审程序已向各一审被告送达诉状副本,李波知悉涉案债权转让的事实可予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及担保人均应按约对债权受让人唯渡公司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关于一审在李波及明珠公司举证期限未届满时开庭,确有程序瑕疵,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若各方当事人认为该问题导致一审实体判决错误的,各方当事人可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5.88元,由上诉人刘国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  荃

书记员:吴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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