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才,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阐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先卓,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温介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才与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才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国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国才负担。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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