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
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先锋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10420505003396509。
法定代表人:吴克岸,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即
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6号金德瑞大酒店1803室。
管理人小组组长:王锋,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
宜昌葛洲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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