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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圣海与施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圣海,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神山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怡,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自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圣海与被告施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叶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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