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坚卫,男,1966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观河,总经理。
原告刘坚卫与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坚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观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坚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刘坚卫不当得利款人民币99,800元(以下币种相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原告原本需向案外公司上海都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划款99,800元,因在划款时不小心,将该笔款项划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嗣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并不认识,且被告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其亦不清楚此笔钱款如何会汇入被告的账户内。因被告的账户被查封,故其无法查实该笔钱款是否进入被告的账户内,且此笔钱款目前是否还在被告的账户内亦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0日,原告通过电子银行转账从其银行卡账户内划入被告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内99,800元。2015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括本人)与上海都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坚卫在五年前曾经有业务往来,所有款项均已结清,近年来公司及个人均没业务和资金往来,无债权债务纠纷。在2015年7月30日本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收到刘坚卫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一笔金额为99,800元的汇款,该汇款并非双方公司的交易行为,纯属不当得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贾观河在上述《证明》上签名,并加盖被告的公章。
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或借款关系。此外,被告表示,本次事件系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无任何过错,因被告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故其无法返还该钱款,而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系让原告去报案。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显示及结合本院庭后调查,被告的账户上收到原告汇入99,800元系事实,由于原、被告均表示双方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或借款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9,8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的失误导致上述款项汇入被告的账户内,故本院确定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博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坚卫不当得利款9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50元,由原告刘坚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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