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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闫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成,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刘某某与闫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刘某某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刘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丁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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