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成,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琴,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刘增香与闫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刘增香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刘增香于2019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增香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凌冰
书记员:丁莉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