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士宽,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士宽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士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士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丁
书记员:王 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