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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费某某、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费某某、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吴俊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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