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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多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杨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多辉,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理人吴凤金(系原告刘多辉的妻子),住同原告刘多辉。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文,男,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晓育。
  原告刘多辉与被告杨雪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多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多辉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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