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天晨,男,199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新,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梦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青,上海铭佳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德润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蒋乔街道扬溧高速镇江南出入口。
法定代表人:徐斌。
原告刘天晨与被告上海房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江苏德润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刘天晨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刘天晨负担。
审判员:王 卿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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