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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天滢,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志强,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徐学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英,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王志琴。
  被告: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林来洪。
  被告王旭,男,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刘天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被告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杭州尊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  欢

书记员:梁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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