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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奎麟与上海丞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奎麟,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丞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恋。
  原告刘奎麟与被告上海丞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刘奎麟于2019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奎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奎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奎麟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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