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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奎麟与上海友仁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奎麟,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刘奎麟与被告上海友仁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刘奎麟以已与被告上海友仁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奎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奎麟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黎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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