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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轩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轩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朱水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晨奇,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轩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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