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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奎麟与上海轻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奎麟,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轻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刘奎麟与被告上海轻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奎麟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奎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奎麟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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